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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新三板改革,先從掛牌做起。
9月6日下午,全國股轉公司發布《關于修訂<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的公告》,對新三板掛牌的基本條件進行了若干修訂,同時將之前發布的兩個《關于掛牌條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廢止。
本次對掛牌條件的修訂,主要包括七大方面:
一、明確國有股權設置批復的相關要求
在公司設立的主體、程序合法、合規中,要求“國有企業需提供相應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地方政府授權的其他部門、機構關于國有股權設置的批復文件”。并且提出了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提供批復文件時,在公司和中介機構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的解決方式。
二、調整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具體要求
在“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的要求中,將“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準日”調整為“公司申報財務報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這意味著,以后將不會出現“審計報告主體為有限公司,而申報主體為股份公司”的情形。
對于擬掛牌公司而言,統一了報告期截止日,意味著須在申報前做好公司治理的規范工作。
三、明確子公司范圍和相關條件適用標準
“下屬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資、控股子公司或通過其他方式納入合并報表的公司或其他法人。同時,“下屬子公司”也許滿足相關條件適用的標準,例如,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最近24個月內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業務須取得資質、許可或特許經營權、董監高不存在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情形等。
四、細化“營運記錄”具體標準
營運記錄是對公司歷史經營情況的反映,是關鍵資源要素投入、處理和產出能力的實際體現。與業務相匹配的營運記錄,可以較好的反映公司商業模式是否具備可持續性。
本次修訂,股轉系統對“營運記錄”設置了具體的標準,包括現金流量、營業收入、交易客戶、研發費用支出等:
1、公司應在每一個會計期間內形成與同期業務相關的持續營運記錄,不能僅存在偶發性交易或事項;
2、最近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累計不低于1000萬元;
3、因研發周期較長導致營業收入少于1000萬元,但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 3000萬元的除外;
4、報告期末股本不少于500萬元;
5、報告期末每股凈資產不低于1元/股。
這樣一來,實際上在無形之中提高了掛牌門檻,更有利于市場控制風險,為大多數中小企業提供穩定高效的資本市場服務。
五、細化“持續經營能力”具體標準
同營運記錄一樣,在對持續經營能力的評估上,股轉系統這一次給出了具體的標準。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不符合持續經營能力要求:
1、存在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產申請。
2、公司存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 1324 號——持續經營》應用指南中列舉的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的相關事項或情況,且相關事項或情況導致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3、存在其他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或情況。
六、完善了“公司治理機制健全”的適用標準,
掛牌基本條件的第三大項為“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合法規范經營”。其中,公司治理機制健全需建立相應的治理制度:公司章程、“三會一層”運行規則、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等。
此外,對于“董監高人員任職資格”,也有了新的限制情形:
1、最近24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屆滿,或者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認定不適合擔任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七、細化公司財務規范性的具體要求
關于財務規范性,有兩大要求,從適當性上來講,要求“公司財務機構設置及運行應獨立且合法合規,會計核算規范。”從限制性上來講,以下情形的應認定為財務不規范:
1、公司申報財務報表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會計處理,導致重要會計政策適用不當或財務報表列報錯誤且影響重大,需要修改申報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2、因財務核算不規范情形被稅務機關采取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且未規范;
3、其他財務信息披露不規范情形。
除了對掛牌條件中的若干事項進行修訂外,曾在去年9月發布的“掛牌準入負面清單”將被同時廢止。
總體上來看,股轉系統本次修訂,仍然是堅持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框架內,為滿足市場發展需要、防控市場風險,對六個掛牌基本條件進一步細化和明確,總體上并未提高掛牌準入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