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至16日,筆者隨同浙江省政府經貿文化訪問團金融分團前往臺灣考察,期間走訪了永豐、元大等金融控股集團下屬創投公司和新竹科技園區,并與臺灣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林坤銘、秘書長蘇拾忠以及漢友創投、華登國際、永隆投資、國聯創投等多家創投公司高管深入交流,對臺灣創投行業與高科技產業共存共榮的發展歷程有了更多體會,其成功經驗值得大陸同行借鑒。
一、創投行業與高科技產業共同發展的臺灣經驗
1983年,臺灣當局頒布全球第一部創業投資行業法規《創業投資事業推動法案》。1984年,臺灣首家創投公司“宏大創投”成立。1986年,頒布《促進產業升級
條例》,開始實施科技發展十年規劃,創投行業推動企業自主創新、產業升級,自身也進入迅速發展的成長期。1996年以后,臺灣的IT制造業尤其是計算機終端、電路板、監視器、影像掃描儀等在全世界領先,創投行業同樣進入高速發展期。由于政策得當,加上良好的科技產業環境,臺灣創投行業發展超過了日本、韓國、新加坡,僅次于美國,在亞洲首屈一指。臺灣每三家上市公司中,就有兩家拿過創投資金。
二、創投行業對臺灣高科技產業的強大助推作用
創業投資與高科技產業之間具有天然的有機聯系,健全的創業投資體系的建立是臺灣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使之形成核心競爭力的關鍵所在。創業投資對推動臺灣產業升級做出了重要貢獻:一是帶動高科技產業資本的形成。據統計資料,自1983 年到1998 年,創投公司帶動約5600 億元新臺幣的高科技產業資本形成,從而為臺灣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奠定了雄厚的資金基礎。二是培育和扶持了一大批新興的具有活力和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臺灣眾多知名的高新技術公司的最初資金大多來源于創業投資公司、發展基金和發展銀行。當年臺積電起步時,需要投資的規模比較大,臺灣政府引導設立的開發基金做了直接投資,由此創造了今天世界排名前三的半導體公司。三是引進島外技術投資于島內科技事業。90年代后一些有實力的創投公司在美國硅谷設立據點,用以引進先進管理和技術,并開始投資美國高科技企業,這對學習國際先進技術應用于島內有很大幫助。
三、臺灣當局適時制定激勵政策推動創投行業大發展
為推動創業投資發展,臺灣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激勵政策和配套措施,主要包括:1、1983年,臺灣頒布《獎勵投資條例》和《創業投資事業管理條例》,在成立條件方面,只要資本額達到2 億元新臺幣,就可享受20%的投資抵減,進入門檻不高。在這一政策推動下,臺灣創業投資公司數量不斷增加。2、1990年,頒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明確規定:創業投資股東可享受投入資金20%的稅賦抵減,但須持股兩年以上;營利事業投資于創業投資者,其投資收益的80%,免予計入當年度營業所得額上交稅;創業投資基金以盈余轉增資時,股東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3、創投資金來源多元化。1994年,開放保險業資金投資創投事業,但規定保險公司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創業投資公司資本額25%或1 億元。1996年,允許一般商業銀行投資創業投資,以其自身資本金的10%為上限。2000 年開放證券公司資金進入創投行業,以其自身資本金5% 為上限。4、政府設立創投種子基金。臺灣地區曾先后于1984 年、1986 年、1990 年和2001 年,由政府開發基金和國資銀行共同籌設了四個風險投資政策性引導基金,分別為新臺幣8 億元、16 億元、20 億元和300 億元,并參與設立創業投資公司實收資本總額不超過49%,即不控股。創投基金到美國硅谷多方吸引人才,通過提供天使基金,吸引了大批精英回本島創業。
四、靈活的退出機制為創投行業發展打開大門
臺灣地區創投行業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也歸功于其有一套靈活高效的創投資金退出機制。臺灣創業投資不僅有主板市場支持,還有證券柜臺買賣中心(OTC)的退出途徑。OTC交易的“第二類股”對申請資格的限制非常寬松:一是成立滿一個會計年度,并經主管機構出具其屬于科技事業且產品開發成功具有市場性的意見書;二是擁有資本額3000 萬元新臺幣以上,或凈值在20 億元以上;三是對企業過去是否盈利不作要求,但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應無累積虧損;四是持有1000 股以上的股東達300 人以上。這些條件比上市、一般上柜條件的要求低得多。
此外,臺灣證券柜臺買賣中心采取“上柜從寬,管理從嚴”政策,在上柜的審查程序上,僅進行書面審查,實質性審查由承銷商負責,其職責包括審核評估、推薦和包銷一部分的股票。
五、兩岸創投行業期盼更多交流合作促進共同發展
進入21世紀,隨著臺灣經濟發展陷入低迷,高科技產業大量外遷到大陸,島內可作為投資對象的高速成長企業稀缺,創投行業的投資熱情也隨之退潮。恰巧這個時候,臺灣當局對創投行業的政策有所收縮。長期以來,臺灣創業投資業所依據的主要政策是《創業投資事業之適用范圍標準》、《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三個法規。但自2001年5月起,上述三個法規中的前兩個被廢止,取而代之的是《創業投資事業范圍與輔導辦法》。此前,新修訂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于2000年1月起執行。政策的改變主要是取消原賦予創業投資股東的投資抵減稅收優惠。經濟環境的變化和優惠政策的取消,讓過去積極參與創業投資的個人與企業均大幅減少其投資。
近年來,島內早年設立的創投基金逐漸完成退出,而新設的創投基金每年不過數家,創投基金總量逐年下降。所以,臺灣創投行業精英紛紛跨過海峽轉向大陸市場。臺灣創投公會原理事長王伯元、中華開發原董事長胡定吾等重量級人物和著名投資公司紛紛“登陸”,在大陸設立創投基金,開辟新的天地。將臺灣的投資經驗復制到大陸,積極開拓大陸市場是臺灣創投界近年來最為關注的事件之一。
此次赴臺,浙江省股權投資行業協會與臺灣創業投資同業公會簽訂了合作框架協議,將加強浙臺兩地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積極推動兩地同行間的論壇交流、項目考察、產業研究、人才培訓、投資合作,吸引更多臺灣創投公司與浙江合作、到浙江投資,吸引更多創投人才到浙江工作,以利兩地同行取長補短、優勢互補。浙商創投也與臺灣同行簽定了意向協議,共同探索實際合作模式。我們相信,隨著ECFA的簽定,將會有更多的臺灣創投公司和行業精英“登陸”,這為兩岸創投行業的合作發展打開了新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