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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合伙人的2011出走

發布時間:2011年08月05日 信息來源:

    2011年2月,美國德太集團(TPG)中國區聯席主席馬雪征、凱鵬華盈創始合伙人鐘曉林、合伙人李立偉就紛紛宣布離職,拉開C/PE出走潮的大幕。

    之后一發不可收拾,德勤大中華區合伙人、九鼎合伙人鄧建新,原創新投最佳風控、九鼎合伙人及首席風控官李安新,原同創偉業執行董事符麟軍等人一同出走,成立了五岳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當然最吸引眼球的就是遭“全民圍觀”的鼎輝創投合伙人王功權私奔事件。

    而在業內人士看來,合伙人的不斷出走拷問著PE界的契約精神。

    外資PE合伙人出走成風

    高原資本董事總經理辛耀州(原Crystal Ventures駐亞洲的合伙人,2008年加入高原資本)表示,合伙人出走是很正常的現象,這幾年流動都比較大。

 2007-2009年外資機構中高層離職數量分別為17人、24人和26人,2010年為18人,今年只是到2月份已有10人離職。

    在這些離職人員中,外資PE占據了八成左右。

    一家新加坡外資PE投資總監表示:“我認為內資薪酬情況比外資的好,外資機構非常龐大,項目分成具體到個人就比較少了,而且很大一部分都被總部分去。”

    “我們公司沒有合伙人晉升制度,對于項目分成也沒有明確說法,很多情況下項目提成是只分給幾個重要合伙人。我不少在外資PE工作的朋友也遇到跟我差不多的情況,分成比較混亂。”這位投資總監的一番話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外資PE普遍存在的問題。

    記者發現,中西方觀念不同是很多外資PE面臨的主要問題。外資PE的項目決策流程比較復雜,需要準備很多資料,并且要跟海外的總部溝通多次,這就產生了很多問題。因為海外總部并不了解總部情況,但是真正做決策的又是他們。

    貝祥投資董事總經理認為:“美元基金的投資決策流程都非常復雜,尤其涉及到法律風險的時候,很多復雜的東西就進來了,投資條款甚至保密協議都要拿到總部一一審核。這種投資速度在中國就失去了自己的優勢,不少項目被直接淘汰出局。因為你的流程還沒審核完,和你一起競爭的人民幣基金已經投完了。”

    目前不少外資PE出走的合伙人都成立或者打算成立自己的人民幣基金,例如已經離職的馬雪征、鐘曉林都已經成立了自己的人民幣基金。

    統計數據顯示,在國內活躍的主流投資機構中,2009年與2010年均有超過23名高層投資人宣布離職;而今年截至6月份,已經有超過10人的高層離職。

    缺乏法律的約束

    裘政認為:“人才是公司乃至整個行業的最大的財富,反映出這個行業的管理結構以及相關法律都是不完善的,目前《基金法》還沒有把私募納入監管范圍,沒有相關的法律來約束這些從業人員。”

    浙商創投行政總裁華燁宇表示:“PE行業本身沒有門檻,沒有具體的監管部門、監管法律,而且發改委對于備案制也沒有強制性要求,再加上人才的缺乏使得整個PE市場熱鬧而混亂。”

    從法律層面上來看私募股權行業,只有《公司法》以及《合伙企業法》有相關的規定,作為一個日益擴大發展的行業,顯然相關的法律配套措施是不夠的。

相對于私募行業,其他金融行業的相關法律是比較完善的,例如《證券法》、《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對相關的從業人員也是有一定資格的審核與限制。

    某國資背景創投公司合伙人表示:“私募行業因為沒有法律來約束相關從業人員的行為準則。在這樣的情況下,這些合伙人完全可以隨時成立一家公司,也可以隨時解散一家公司。”

    PE人的契約精神是基礎

    合伙人出走對創投來說是比較棘手的問題。

    業內人士表示:“想要解決合伙人出走問題,最好的方法是加強團隊的業務能力。不能靠單兵突擊贏得LP的信任。而是需要聯合作戰。這樣即使關鍵人離職對整個影響也不是很大,另外培養接班人也是創投所不能忽略的事情。”

    合伙人出走原因很多,可能是投資理念的不同,也有可能因為內部斗爭出走或者是看不到企業的前景,想要去更高的平臺……不管是什么原因,所帶來的危害非常嚴重。

    創投公司一直在經營的就是自己的信用和品牌,想要發展靠的也是自己的品牌和信用。合伙人的出走其實是在打碎自己的品牌,破壞所承諾給LP的契約精神,或將喪失LP對機構的信心。

    市場人士表示:“對LP來說不僅基金整體的實力重要,基金關鍵人也很重要。很多LP正是看重基金關鍵人進而選擇了該基金。”

    王功權負責鼎輝的VC投資,他的投資理念、管理方式、項目的把控,個人主導性很強,很多LP就是看中這個選擇了鼎輝。他離開之后不可否認整個投資決策、投后管理等將會發生比較大的變化。

    LP選擇了你的基金肯定就是信任你,管理團隊是LP投資基金重要的考量標準,而合伙人的離職,將影響LP后續投資決策,甚至會產生基金清盤的危險。

    在相關法律還缺失的情況之下,契約精神就是PE的基礎,創投也是靠契約精神來贏得LP的信任,一旦被破壞,很難修復。

    很多創投人士表示做私募股權靠的就是項目和資源。合伙人出走,會帶走項目或者LP,對公司來說損害比較大。

    ChinaVenture分析師馮坡補充認為:“如果這個合伙人在某個行業有資源優勢,那么在這個合伙人所擅長的領域,基金甚至創投公司原有的優勢將會有所喪失。”

    當然這位合伙人所負責的企業經營會受到一定的影響,如果合伙人之前擔任公司董事的話,合伙人走之后就不再代表基金的利益。

    尤其是VC這一塊的負責人,對企業的指導很多,一旦出走,企業的發展將會面臨很多問題。合伙人也可以買下所投公司的股份,這時候就需要多方利益的協調了。

    當然,所投的企業的意見是最重要的,具有絕對的選擇權。

    目前市場上大部分的情況是所投企業繼續由原創投公司負責監管,只有很少一部分股份被合伙人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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