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回應“財經公關門”稱將研究
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創業板部昨日聯合發布了《關于調整預先披露時間等問題的通知》,要求發行人將預先披露時間提前到反饋意見落實后、初審會之前,并就審核次序等相關制度進行完善。
提升發審工作透明度
目前預先披露時間是在發審委會議召開5天前,與發審委會議公告同步公布發行人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區分工作日與非工作日。據估算,調整后的預披露時間大約可提前1個月左右。
證監會表示,將在《通知》實施的同時一并公布在審企業名單,今后新受理的企業名單也將盡快公布,并持續關注《通知》實施情況,及時進行評估與總結,逐步完善預先披露制度和與發審工作相關信息的公開制度,努力實現發行人一旦申報即行公開,不斷提升發審工作的透明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到2月1日,“在審企業情況全部要公開,包括中介機構是哪些,簽字保代是誰,注冊于何種行業,等到2月1日大家就可以看到了。”
對于調整預披露時間一事,負責人強調,預先披露時間的提前進一步強化了社會公眾對發行申請人的監督作用。預先披露制度就是要將申請上市企業的照顧說明書盡早地公之于眾,接受社會的監督,經受公眾的檢驗。將預先披露的時間進一步提前,可以使公眾有更多的時間了解情況,發現問題,更加切實有效地進行監督。同時,這便于公眾更有效地監督發審工作,進一步提高發審工作透明度,是落實政務公開、政務誠信要求的一項舉措。提前披露,也以使投資者有更充分的時間閱讀、了解和消化招股書的,有助于投資者更加審慎地做出投資決策。
該負責人還指出,一些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誠信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沒有充分認識到對招股說明書記載的內容應當擔負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有的對申請文件中記載的內容隨意進行變更,有的把招股說明書當成企業宣傳手冊來寫,廣告化傾向明顯,個別企業甚至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中出現重大遺漏。而預先披露時間的提前有助于強化招股說明書的法律責任和對中介機構的監管。《通知》強調,招股說明書等申請文件一經申報,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做出任何修改,必須向監管部門報告。發審委委員根據發行人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和提交的整套申請文件提出審核意見,進行投票表決。
回應“財經公關門”
昨日,該負責人還對媒體報道的一些財經公關公司收入暴利、涉嫌財務造假、幫助發行申請人“擺平”各類關系的問題進行了回應。負責人表示,證監會審核工作相對單純,企業發行上市標準公開透明的,審核程序亦公開透明。“我們內部也建立了很多約束機制,包括雙人審核的安排,也包括發行部很多會議的安排——為什么開這么多會?就是避免一個人說了算,要集體決策。對財經公關的情況也好,對一些敲詐勒索的問題也好,我們都是風聞,聽中介機構和媒體跟我們講過。我們要做的就是不斷提高工作透明度,為企業發行上市,為市場把好關,為國家經濟發展作貢獻。對于財經公關的問題,我們也可以回去再研究一下,但這個問題,我了解得還有限,沒有更多考慮。”
另一位負責人表示,對財經公關及個別媒體從業者敲詐勒索在審企業的問題,“媒體應該大聲疾呼、大力批判。很多財經公關說自己的主要工作內容是為”搞定“媒體,有些媒體報道的事情似是而非,這對很多企業,包括對我們的審核工作造成很大干擾,這也是我們面對的非常麻煩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