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首屆中國創業投資行業峰會暨評優表彰盛典上的演講 深圳市創業投資同業公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王守仁
一、我國創投正處于新的戰略轉折點
自1985年從美國引入“創業投資”概念以來,我國創投業從理念認識到實踐活動,經歷了漫長曲折的歷程。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全球產業轉移的擴展,在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兩種體制機制的博弈中,我國創投業終于開創了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發展之路。目前,在國家自主創新戰略的指引下,我國創投業已獲得較快的發展,并已形成較大規模,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態勢,有力地支持了國家創新創業事業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在國際形勢復雜多變、經濟金融危機影響依然深重,以及國內經濟發展方式亟待轉變的新形勢下,我國創投業正面臨著新的戰略發展期。鑒于目前我國創投業缺乏明確的發展規劃和戰略方向,市場體系建設滯后和市場秩序較亂,未來五到十年,我國創投業將實施何種發展戰略,采取什么的發展模式,走什么樣的道路,現已處于新的戰略轉折點。
1、我國創投業面臨新的戰略發展期
創業投資事業發達國家及地區的經驗證明,作為新興投融資的創業投資,是由以信息技術為代表的第三次科技革命和發達的新興資本市場而催生和推助發展起來的,通過投資和培育以中小創新創業企業為載體的戰略新興產業,使其發展壯大成為先導和主導產業,并成為社會經濟持續高速發展的新動力。進入二十一世紀,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已進入刻不容緩的戰略攻堅階段,我國創投業正承載著新的重大歷史使命:一是通過提供創業資本和增值服務,使正在蓬勃興起的大批中小創新創業企業獲得持續高成長,并成為國內龍頭企業,引領我國戰略新興產業的加快發展,實現我國科技產業化的超越戰略,由過去被動接納國際產業轉移,轉變為主動承接國際產業轉移,并實現新的跨越式發展;二是通過支持現有企業的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實現產業的重組整合,建立和完善企業外部的產業鏈網絡體系和企業內部的生產技術集約化管理模式。我國的產業轉型升級雖已具備較好的基礎,但是,要建立具有自主創新特色并與國際緊密接軌的現代新型產業結構,仍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創業投資與創業板市場共同構建的新興創業資本市場體系,正是在政府強有力的產業政策引導和推動下,通過動員和發揮社會民間的力量,來分散和化解中小創新企業成長的不確定性和產業轉型升級過程中的風險,從而快速平穩地實現國家既定的戰略目標。
縱觀全球產業發展的特點和趨勢,可以清晰地看到,全球金融和經濟危機的爆發和持續,一方面使全球經濟放緩,迫使我國經濟發展重點由出口導向為主轉為刺激內需為主;另一方面,在全球金融和經濟危機的背后,正在醞釀著一場新的科技產業革命,這無疑給我國的產業轉型升級既帶來嚴峻的挑戰,同時也蘊含著前所未有的巨大機遇。我國雖然已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但依然處于二元經濟向現代工業業邁進階段,產業的專業化分工還很不發達,經濟質量水平還比較低,經濟體制仍處于“新興+轉軌”中,要實現自主創新超越戰略,并在今后二十年內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只有比發達國家采取更為強有力的戰略措施,扶持創業投資事業的發展,推動我國的創新創業事業快速健康發展,加快創業資本的形成、集聚和集中,投資和培育全社會的創新創業活動,才能真正完成“促內需、調結構、保增長”的戰略任務。
2、我國創投業戰略目標不明確,市場體系建設滯后
目前,我國創投業雖然正處于蓬勃發展中,但在宏觀上卻缺乏明確的戰略發展方向和目標,市場體系建設也明顯滯后。突出表現在:
(1)缺乏總體發展規劃和階段性目標,無論是在國家社會經濟中長期規劃中,還是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對創業投資業缺乏明確而清晰的指導意見。
(2)法律法規不健全、不配套,尤其是“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至今仍停留在規章層面,缺乏法律權威性;“合伙企業法”中有限合伙相關條款漏洞甚多,其法人資格不明確,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卻沒有相關配套法律制度;對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界定混亂,人為地將創業投資定為專注投資企業早期成長階段,而將股權投資定為投資企業成長后期階段,并且還要對此類股權投資基金進行立法,明顯地與相關的民法法理相違背,特別是有人著意堅持要將創業投資納入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甚至把有限責任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憑證也視為有價證券,公然違反我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
(3)雖然創業投資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已公布實施,但由于相關規定界限模糊和執行部門相互交叉而落實較差,而且偏重于事后的獎勵性支持,而不注重事先的導向性支持。
(4)創業板企業上市審核利潤指標遠大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在今年創業板已掛牌上市的97家企業中,上市前一年平均凈利潤高達5551.04萬元,并且過于注重實質性審核,而對上市企業的持續創新能力和未來成長性缺乏科學的預測和判斷,企業能否上市,是否有成長性,市場說的不算數,客觀上誤導投資機構過分追求IPO前項目。
(5)注冊在境外而在國內從事創投業務的機構,并不是中國境內企業法人,卻向政府相關部門施加壓力和影響,要求享受國民待遇,尤其是某些在境外注冊的行業組織和投融資咨詢機構,居然打著“中國”字頭在境內從事各種非正當活動,不僅沒有受到監控,而且還受到國人的吹捧,這在國際上也是獨具“中國特色”的怪現象。
(6)券商直投由自有資金自營管理模式演變為募集社會資金委托管理模式,依然帶有濃厚的“保薦+投資+承銷”集一身的壟斷色彩,并在追求“短平快”的利益驅動下,重點投資IPO前項目,而不是發揮其獨特優勢,專注從事專業化的并購投資業務。
(7)境外的中資金融機構,利用其大型國有背景和跨境經營的獨特優勢,打著股權投資的旗號,無所顧忌地進入國內,大規模募集人民幣基金,同樣也把重點放在搶IPO前項目上。
(8)部分地區政府引導基金過分偏重強調產業政策目標,對與社會民間機構合作設立的創投基金,在投資地域和行業等方面限制過多,而對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重視不夠。
(9)各級政府一方面口頭上要求創業投資應更多地投資中小科技企業早期項目,但又缺乏對創業投資的風險補償有效措施;另一方面卻又全力推動發展專注投資“企業成長后期”的所謂股權投資基金。這種理念上的錯位和政策導向上的自相矛盾,導致創投同業之間和地區之間的惡性競爭,并引發IPO前項目哄搶瘋狂,亂象紛呈。
(10)更應引高度警惕的是,由于對創投業宏觀管理不到位,使某些不法之徒打著股權投資旗號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時有發生,虛假注資所在多有,某些產權交易所也打著股權交易的旗號進行非法的股票交易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不但嚴重干擾了我國創業投資發展戰略的實施,阻礙了我國創業資本市場的建立和完善,也對我國實施自主創新戰略和推進七大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
二、關于我國創投發展戰略思考與建議
1、制定我國創投業發展戰略的主要依據
我國創投業進入新的戰略發展期后,必須抓緊制定和實施新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加強對創投行業的宏觀管理。制定我國創投業發展戰略的主要依據:一是國家自主創新戰略基本原則和要求,其重點是我國產業優化升級和七大戰略新興產業發展的方向和路徑。二是正在發生的第四次科技革命及其推動下的全球產業結構的深刻變化,以及全球產業鏈新的網絡化構建與完善。三是我國新型資本市場發展的態勢,以及與此密切相關的國家金融發展戰略的有序實施。
2、我國創投業發展戰略目標
“十二五”期間, 根據國家自主創新戰略要求,我國創投業的戰略發展目標是:在國家宏觀管理和產業政策的指導下,進一步完善由創業活動、創業管理、創業投資和創業板市場及其相關政策法規、文化理念和中介服務等構成的市場體系,并在發展規劃與產業政策引導下,按照國際慣例與中國國情相結合的游戲規則,放手引導國內民間資金進入創投業,重點投資七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包括高成長創新型中小企業和新型傳統產業的技術和管理創新升級,投資培育一批細分行業中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規模化品牌企業,并在國際上具有較強的核心競爭力。
3、我國創業投資的市場體系建設
創業投資的基本特征和運行規則內在要求,一是要有發達的資本市場機制,為其提供獨立自主和更加開放的投資環境,由新興資本市場高效資源配置,并最大限度地分散投資風險;二是由于投資對象是處于不同成長階段的中小創新型企業,信息不對稱和成長不確定性甚為嚴重,因此要求政府必須運用財政手段予以強有力的扶持,并以完善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予以指導和規范;三是我國作為發展中的經濟大國,要實現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超越戰略,更應比發達國家采取有力的措施支持其發展,在這方面,以色列、韓國及臺灣地區為我們提供了成功經驗;四是我國創投業發展戰略的實施,核心是要加快建設發達而又健全的市場體系。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1)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盡快牽頭,組織相關部委和專家,加快制定創業投資中長期發展規劃,明確發展戰略總體方向及階段性目標,完善政策法規、財稅、工商、資本市場及行業自律等有機的配套體系,從根本上扭轉目前我國創投宏觀管理的分散無序和不協調狀況。
(2)加強我國創業投資理論建設,創建符合我國國情的指導理論,改變目前理論混亂、認識錯位的狀況,使理論回歸本源。
(3)國外先進經驗與中國國情相結合,實施創業投資與并購投資專業化基金并行發展戰略,徹底解決VC與PE的認識誤區和法律界限不清的問題;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上升到法律法規層面,強化其法治權威,并完善配套措施細則;同時要加快制定專業化并購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充分發揮并購投資基金對產業結構整合重組的重要作用,不應將創業投資和并購投資基金的規范化納入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更不應為所謂的PE(股權投資)單獨立法,以免造成更加嚴重的認識和實踐上的混亂。
(4)進一步加大財政政策支持力度。通過對創投基金所投行業和企業的收益與風險進行科學的甄別和評估,國家應實行差異化的扶持政策。特別是要轉變財政支持方式,由重點事后獎勵性支持轉為重點事先導向性支持,并在全國建立和完善統一的財政支持體系,改變現有地方政府隨意制定政策的做法,同時,要在全國統一政策法律背景下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防止地域之間的惡性競爭。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我國創投業“先試點后推廣、摸著石頭過河”的局面已成為過去,不應繼續沿著分散無序混亂的老路走下去。
(5)抓緊設立國家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吸引更多民間資金共同設立和運作專業化的創投基金,專注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并重點扶持后進地區發展創投引導基金,從而建立和完善全國范圍內高效規范運行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網絡體系。
(6)加快中小企業板、創業板和場外市場建設。根據我國產業優化升級和產業結構演進的特點,進一步明確其各自對我國產業和企業服務對象的重點及其功能定位,并建立無縫對接的轉板上市和退市的有效機制。中小企業板應集中支持具有廣大市場的新型傳統產業中高成長企業加快升級;創業板重點支持七大戰略性新興產業的中小自主創新企業;場外市場應重點支持具有成長性的小企業和微小企業,并各自實行有差異的發行審核和交易制度,從而盡快改變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倒三角”的不合理格局。
(7)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國創投行業自律管理體系,并抓緊予以立法,樹立行業自律的權威性,真正實行“政府引導市場、行業管理企業”的新型體制。中國創投委要盡快升格為國家一級行業組織,并與國家級引導基金相結合,構建全國范圍內宏觀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高效服務平臺,一方面依法規范和大力發展地方性行業組織,并作為全國統一行業組織的分支機構;另一方面指導和支持尚未成立行業組織的地區盡快建立規范的行業組織,同時要清理整頓現有不規范的行業組織,嚴格禁止打著“中國”字頭而注冊在境外的行業組織及咨詢機構在境內從事活動,嚴厲打擊打著PE旗號從事非法活動的各類機構和不法分子。
(8)積極主動與國外著名的創業與創業投資專業培訓機構開展合作交流,有計劃地加快創投專業人才的培養和訓練,著力建設全國發達的創投專業人才培訓體系,包括創投引導基金和商業化基金的高級管理人才和投資經理人才。此外,引進境外創投應實行以引進資金為主轉變為以引進人才為主的政策。國內人民幣資金充足,甚至流動性過剩,外匯儲備超3萬億美元,創投基金并不缺錢,缺的是風險承受能力強的長線投資資金,更缺乏具有國際視野的創投專業人才和先進的管理經驗。因此,在引進人才方面,必須要盡快完善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體制機制,使引進的人才得以充分發揮其智慧和能力;要引導境外創投在境內合法注冊設立并專注投資七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同時加強監管其投向。